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晋0311民初251号
原告:中蓝长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生产副总。
原告中蓝长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蓝长化公司)与被告山***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兆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蓝长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01125元,并支付违约金460676元(以701125元为基数,其中651125元自2019年4月1日起,50000元从2020年7月6日起,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2021年1月23日止,实际应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18日,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一份《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简称合同一)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简称合同二),合同的主要内容为:“1、被告委托原告承担被告公司南山沟赤泥干堆场新建项目工程地质勘察、编制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任务、南山沟赤泥干堆场新建工程设计项目;2、勘察费预算为80万元,设计费为178万元。”2018年6月20日,原告与被告又分别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简称合同三)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简称合同四);合同的主要内容:“1、被告委托原告承担被告公司老赤泥堆场第十一级、十二级赤泥堆坝工程地质测量及勘察、编制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地形图任务、承担老赤泥堆场第十一级、第十二级赤泥堆坝工程方案设计项目;2、勘察费预算为34.5万元,设计费为3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公司分别于2017年8月、2019年3月、2018年8月、2018年10月分别提交了合同一的勘察成果资料、合同二的施工图初稿、合同三的测量及勘察成果资料和合同四的正式方案设计(含图纸)。2020年8月18日,山西嘉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四份合同所涉及的工程进行了结算审查,核定该两项工程的竣工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结算金额为3225000元,原告已给被告开具了全额发票,而被告只支付了2523575元,剩余701125元一直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提起诉讼。
兆丰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述的事实及欠款金额均没有异议,但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偏高,由于被告公司已停产,暂无能力支付欠款。
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当庭进行了质证。
1、2016年10月18日,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018年6月20日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此证实原、被告的具体合同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山西嘉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以此证实原告给被告所干的两项工程于2020年6月30日竣工,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3225000元;
湖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9张,以此证实原告已向被告开具了全额发票;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发票各一份,以此证实原告因诉讼保全交纳保险费1250元,该损失是因被告违约而造成的;
原告主张以701125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21年1月31日的违约金460676元(其中651125元从2019年4月1日开始计算,50000元从2020年7月6日开始计算)及至所欠款项全部付清之日的违约金。
被告兆丰公司质证认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太高,请依法认定。
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认定以下事实:
2016年10月18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简称合同一),合同的主要内容:“工程名称:山***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南山沟赤泥干堆场新建项目,承担兆丰公司南山沟赤泥干堆场新建项目工程地质勘察、编制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任务。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合同签订日且收到本项目勘察定金之后5日内开工,45日内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本工程勘察费预算为人民币800000元。支付方式:合同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定金叁拾万元整,勘察外业结束后5日内,支付进度款叁拾万元,提交勘察成果资料5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尾款贰拾万元整。”同日,双方还签订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简称合同二),合同的主要内容:“甲方(被告)委托乙方(原告)承担南山沟赤泥干堆场新建工程设计项目。本合同费用总计人民币1780000元。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5日内,支付300000元,可行性报告备案后5日内,支付150000元,初步设计阶段:提交初步设计初稿后5日内,支付500000元,初步设计通过审查后5日内,支付初步设计尾款400000元;乙方(原告)提交施工图初稿后5日内,支付380000元,余款50000元在工程竣工后5日内结清。甲方(被告)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乙方(原告)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2018年6月20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简称合同三),合同主要内容:“工程名称:兆丰公司老赤泥干堆场第十一级、第十二级赤泥堆坝工程。本工程测量及勘察费预算为人民币345000元。”同日,双方还签订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简称合同四),合同主要内容:“工程名称:兆丰公司老赤泥堆场第十一级、第十二级赤泥堆坝方案设计。本合同费用为人民币3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了勘察和设计。2020年8月18日,山西嘉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确认两项工程的竣工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核定结算金额为3225000元。被告共支付勘察设计费2523875元,剩余701125元一直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了勘察及设计,并且工程均已竣工,而被告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对欠款事实不持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701125元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的违约金,其中651125元从2019年4月起计算,依据不充分。审核报告确定的工程竣工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所欠工程款的违约金应从2020年7月6日起计算,原告以每日千分之一为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主张的财产保全保险费,应由其自行承担,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701125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以本金701125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6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11元,减半收取5405.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0405.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