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民筑友房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中民筑友房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市富堂筑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3执263号
申请执行人:中民筑友房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钟石路10号中民筑友房屋科技有限公司2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叶建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市富堂筑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新化县经济开发区勤三村。
法定代表人:杨华柳,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民筑友房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富堂筑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长仲调字第6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内容如下:一、双方确认被申请人**市富堂筑友科技有限公司欠付申请人中民筑友房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102,342.68元;二、被申请人**市富堂筑友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4月20日前向申请人中民筑友房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10万元,于2021年5月20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21年6月20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21年7月15日前支付6万元,于2021年8月15日前支付6万元,于2021年9月15日前支付6万元,于2021年10月15日前支付6万元,于2021年11月15日前支付6万元,于2022年1月15日前支付6万元,于2022年2月15日前支付6万元,于2022年3月15日前支付6万元,于2022年4月15日前支付6万元,于2022年5月15日前支付6万元,于2022年6月15日前支付6万元,于2022年7月15日前支付6万元,于2022年8月15日前支付22,342.68元;三、如被申请人**市富堂筑友科技有限公司任一期未按约定足额向申请人中民筑友房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款项的,则剩余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申请人中民筑友房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本案仲裁受理费16,334元,处理费3,2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601元,由申请人中民筑友房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2,601元。因仲裁费及保全费已由申请人中民筑友房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预交,被申请人**市富堂筑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前向申请人中民筑友房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2,601元。五、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民筑友房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积金缴存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市富堂筑友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并表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申请执行人暂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 兴
审判员 张菖青
审判员 陈 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执行员 李 锋
书记员 佘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