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民筑友房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市恒超建材有限公司、中民筑友房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执87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恒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408号门业橱柜广场二期北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柳娟,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民筑友房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钟石路10号筑友有限公司2号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叶建军,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恒超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民筑友房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长仲裁字第1182号裁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恒超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执行的(2021)长仲裁字第1182号裁决书即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恒超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民筑友房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江**
审判员  赵绪伟
审判员  彭京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佘梓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