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425民初379号 原告:***,女,1980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现住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 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88号国际企业中心四期11栋。 法定代表人:张治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四通街3号**大厦。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