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科模板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执64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科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罗汉寺街武汉新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76570030J),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88号四期11栋。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科模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111诉前调确14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科模板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执行。 2022年7月1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科模板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2年7月12日,本院向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22年7月1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工商、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不动产信息、保险信息等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还查询了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积金信息情况,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雨花区××路××号××期××栋××房,为出让土地,不宜处置。 2022年9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9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科模板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结案。申请执行人***科模板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7月1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407032元,尚有407032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科模板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科模板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牌 审判员 秦 海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