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机械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西机械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鹳雀楼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881执3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机械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鹳雀楼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西机械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鹳雀楼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鹳雀楼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工资账号上1200000元存款,现因山西鹳雀楼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和申请人山西机械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鹳雀楼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鹳雀楼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工资账号上的存款12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席小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