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4民初2796号
原告:徐州江升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工业路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旭***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机械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乌鲁木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808号怡和大厦1栋A座写字楼第七、八、九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乌鲁木齐城基众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3号国际会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州江升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机械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乌鲁木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城基众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徐州江升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州江升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原告申请变更诉讼标的为10,000元,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4,237.06元,现退还原告24,212.06元,其余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