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赣01民终6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恒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负责人:闵思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卫国,江西阳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省恒嘉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15)进民三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15)进民三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2元(已由上诉人江西省恒嘉科技有限公司预缴)予以退回。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