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124执779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恒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进贤县经济开发区,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5年9月24日生,汉族,进贤县人,住江西省进贤县。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恒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6)赣0124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西省恒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恒嘉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9992.5元(迟延履行加倍债务利息另行计算)、案件受理费145元,执行费52元,至今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恒嘉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终结(2016)赣0124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恒嘉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终结(2016)赣0124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赣0124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万远方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