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靓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耀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惠州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3017号
申请人:广东耀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滨海区181号南沙万达广场自编B4栋112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K46F8X。
法定代表人:方利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鸣欣,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敬凯,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八路南海区邮政局桂城分局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40841825F。
负责人:陈楚权。
被申请人:惠州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江北文昌一路11号铂金府华贸大厦3号楼1单元39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MA4W73N30P。
法定代表人:冯建国。
被申请人:广州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222号之三704、7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QD3K4L。
法定代表人:姚俊杰。
被申请人: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28264X7。
法定代表人:杨武正。
被申请人:深圳市靓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桃花路6号腾飞工业大厦A栋2层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J91A5G。
法定代表人:陈永勤。
被申请人:佛山市炀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季华西路129号绿岛广场西区1座6层604之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TRGH40。
法定代表人:姚俊杰。
被申请人:成都成华泰瑞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新创路2号附10号2栋2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21564915N。
法定代表人:奚国鹏。
原告广东耀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靓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炀玖商贸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泰瑞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耀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诉讼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667911.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当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对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耀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惠州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靓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炀玖商贸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泰瑞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66791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微微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欣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