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靓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深圳市靓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执保828号
申请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科技创新城创新二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刘洋,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深圳市靓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桃花路6号腾飞工业大厦A栋2层212。
法定代表人:陈永勤,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西安品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天雄西路与新咸户路交汇处蓝光雍锦湾售楼部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区)西芯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杨武正,职务不详。
申请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靓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品诺实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622261.01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书面保函保单一份在622261.01元的范围内为此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靓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品诺实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622261.01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谭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