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靓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文安县金筑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景顺德兴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6677号之一
原告:文安县金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大柳河镇孟村。
法定代表人:孟令浩,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市靓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桃花路6号腾飞工业大厦A栋2层212。
法定代表人:陈锐戈。
被告:昆明城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林经济开发区东环路8号2号楼513。
法定代表人:李剑
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西区)西芯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杨武正。
被告:北京景顺德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2号楼12层1516。
法定代表人:常磊。
原告文安县金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靓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城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景顺德兴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2022年4月6日,原告文安县金筑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文安县金筑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罗红斌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高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