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靓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文安县金筑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36677号
申请人:文安县金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大柳河镇孟村。
法定代表人:孟令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卓,北京日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靓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桃花路6号腾飞工业大厦A栋2层212。
法定代表人:陈锐戈。
被申请人:昆明城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林经济开发区东环路8号2号楼513。
法定代表人:李剑。
被申请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都高新区(西区)西芯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杨武正。
申请人文安县金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靓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城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文安县金筑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靓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城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文安县金筑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靓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城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保全费5000元,由文安县金筑建材有限公司预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曹 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杜明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