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民终5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电城镇排坡村委会文山楼村爵山中学综合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姚俊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壁市佳品棉花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东环路中段后营村北300米。
法定代表人:周洋,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鹤壁梦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湘江路与钜新路交叉口东南角创业创新园4号楼409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
原审被告:深圳市瑞兴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林社区紫竹七道17号求是大厦西座2515。
法定代表人:徐振辉。
原审被告:深圳市靓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桃花路6号腾飞工业大厦A栋2层212。
法定代表人:陈永勤。
上诉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鹤壁市佳品棉花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鹤壁梦飞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瑞兴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靓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22)豫0611民初8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后,在上诉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且在收到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 超
审 判 员 翁仙峰
审 判 员 魏晓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 路
书 记 员 杨 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达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