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靓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靓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博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财保238号
申请人:深圳市靓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桃花路6号腾飞工业大厦A栋2层212。
法定代表人:陈永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J91A5G。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钦元,云南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博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六甲街道办事处陈家营村347号。
法定代表人:王荣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PBW6D2D。
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深圳市靓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博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深圳市靓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云南博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45686.87元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靓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云南博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45686.87元的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素珍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谭玲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