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15534号
原告:重庆市丰都县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中路秀才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094530001G。
法定代表人:王开祥。
被告:西安品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五路与明光路十字西北角凤呈福邸1幢4单元11层41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U47TM09。
法定代表人:董**。
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区)西芯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915101007092429550。
法定代表人:杨武正,任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靓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桃花路6号腾飞工业大厦A栋2层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J91A5G。
法定代表人:陈锐戈。
被告:重庆克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云开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Y9RQ05。
法定代表人:颜永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丰都县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安品诺实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靓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克拉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丰都县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丰都县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丰都县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87.7元,减半收取为7243.8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重庆市丰都县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 纬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付冬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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