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郴州柿竹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郴州柿竹园有色金属科技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谢青阳,董事长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郴州市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郴州柿竹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作出的(2018)湘1002执保1006号之一执行裁定,依法查封了解除保全申请人郴州市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解除保全申请人郴州市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8)湘1002民初521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郴州市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与郴州柿竹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郴州柿竹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意解除对郴州市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产的查封,故解除保全申请人郴州市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郴州市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 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