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柿竹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郴州市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市加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002执216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郴州柿竹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柿竹园有色金属科技工业园。
被申请人:郴州市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涌泉街道船洞村船洞路2号20栋201号。
法定代表人:朱智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郴州市加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郴资桂高等级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朱蔚萍,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朱智祥,男,汉族,1967年6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郴州柿竹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郴州市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市加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智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8)湘1002执保1006号执行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郴州市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市加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智祥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郴州柿竹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郴州柿竹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郴州市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市加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智祥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阵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