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与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20)湘8601行初337号
原告***不服被告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工伤认定行为,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通知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楚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林建设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其委托代理人孙云、吴贤喜,被告市人社局的负责人陶洪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楚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被告市人社局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长人社工伤不予认字(2020)00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李谟友在项目部宿舍休息时身体不适,其在宿舍突发疾病,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的情形,故李谟友因病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伤的规定。此外,李谟友因病死亡亦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故决定不予以认定工伤。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市人社局作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对本辖区内单位职工进行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根据此项规定,无论是经抢救无效死亡,还是未经抢救死亡,视为工伤的关键都在于,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本案中,2019年10月22日18:00左右李谟友和工友李洪云等一起在项目部食堂吃完晚饭回工地宿舍休息,19:40李谟友向李洪云说不舒服,需要躺下休息。21:00左右,项目部劳务队长蔡斌长要李谟友过来开项目部大门时,发现李谟友没有呼吸,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李谟友系楚林建设公司承建的绿地中央广场北地块项目部材料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李谟友工作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李谟友工作日24小时吃住均在项目部工地,其工作性质特殊,随时需要开项目部大门,接收和发放材料。李谟友的宿舍是李谟友的工作休息场所,可视为李谟友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因此,李谟友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作出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综上,长沙市人社局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长人社工伤不予认字(2020)00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作出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各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综合认证。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李谟友之子。李谟友系楚林建设公司承建的绿地中央广场北地块项目部材料员,负责材料收发。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李谟友工作实行不定时工作制。2019年10月22日18:00左右李谟友和工友李洪云等一起在项目部食堂吃完晚饭回工地宿舍休息、聊天。19:40李谟友向李洪云说不舒服,需要休息。21:00左右,项目部劳务队长蔡斌长要李谟友过来开项目部大门时,发现李谟友没有呼吸,后送湘雅三医院抢救。22:03李谟友心率血压持续为零,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心电图示一直线。楚林建设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市人社局提交了《工伤事故报告表》,2019年11月21日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市人社局2019年12月9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经调查核实,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长人社工伤不予认字(2020)00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诉至本院。
一、撤销被告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长人社工伤不予认字(2020)00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李谟友死亡是否应认定工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蒋燕平 人民陪审员  姚焕玲 人民陪审员  李则云
法官助理李鑫 书记员曹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