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811号
申请人:湖南金海派节能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戴玉姣,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开贵,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参与调解,代为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被申请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曹楚雄。
申请人湖南金海派节能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金海派节能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担保人林建红、黄维仁以共同共有的名下位于天元区泰山路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金海派节能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且提供了担保人林建红、黄维仁共同共有的名下位于天元区泰山路房屋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担保人林建红、黄维仁共同共有的名下位于天元区泰山路房屋予以查封;
二、对被申请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资金6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湖南金海派节能门窗幕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欧阳 中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实习李若男
书 记 员 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