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156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尚业路总部经济园7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汇众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峨眉山路396号青岛光谷软件园14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绿地园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宝山镇绿地山庄内3号。
法定代表人:刘淑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汇众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青岛绿地园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4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