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保1140号
申请人:青岛汇众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峨眉山路396号青岛光谷软件园14号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80398530K。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尚业路总部经济园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52330990。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汇众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21504元。申请人青岛汇众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保险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若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21504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