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19)鄂01民辖终1288号
上诉人武汉德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宏辉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湖北珞珈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德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1民初22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武汉德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为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商贸城(高潮村**路****)。根据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管辖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审理。
湖北宏辉建材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上诉人武汉德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武汉德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武汉德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1民初2235号民事裁定;
二、驳回武汉德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余 斌
审判员 危永波
审判员 李 钢
法官助理艾肖
书记员施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