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3财保59号
申请人武汉中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珞珈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千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中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1733407.34元的财产。为此,申请人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中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珞珈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千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33407.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中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启波
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