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13民初20号
原告武汉中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湖北珞珈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珞珈公司)及湖北千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才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珞珈公司(原为湖北山川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武汉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第七条第2款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协商不成,按下列方式解决:(1)向诉讼方人民法院管辖。(2)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该约定不明确,应当认定无效。被告千才公司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可以证实被告千才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为武汉市汉阳区、被告珞珈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为武汉市武昌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合同的履行地为武汉市黄陂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不具备管辖权,现被告千才公司提出本案应移送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原告亦表示同意。
综上被告千才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的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及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湖北千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照银
书记员 曾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