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民初6088号
原告:湖北***路工程有限公司(原湖北***路建筑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发展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严海兵,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湖北中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湖北兴创世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111号综合楼(新药临床研究服务中心聚龙大厦)3层9室。
法定代表人:桂胜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中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78元,由原告湖北***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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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邱 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鲁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