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81民初366号
申请人:湖南长青玻璃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关口办事处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邓长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桂龙,湖南浏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有权代为立案,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为缴纳、退缴诉讼费,代为领取案款,代为申请强制执行,代签相关法律文书等。
被申请人:***。
申请人湖南长青玻璃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长青玻璃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000元。申请人湖南长青玻璃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长青玻璃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000元。
案件申请费520元,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蒋启良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付佳毫
书 记 员 黄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