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青玻璃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长青玻璃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281执175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长青玻璃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关口办事处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邓长清,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申请执行人湖南长青玻璃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281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日依法受理。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在执行中实施了如下行为:
一、2021年8月3日,通过电子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
二、2021年8月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等信息,反馈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到期日为2022年8月4日,8月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保险、工商、民政、车辆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湘BC9188玛莎拉蒂牌小汽车、湘B6UR18东风标致牌小汽车,查封到期日均为2023年9月23日;
三、2021年8月26日,向醴陵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冻结到期日为2024年9月9日;
四、2021年8月9日,本院向醴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将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就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约谈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执行金额为45530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455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执行本次程序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 峰
审判员 余向阳
审判员 肖 灿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