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青玻璃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长青玻璃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81执46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长青玻璃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长青玻璃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81民初57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案款26,28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6,576元(其中含申请执行费29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汪先珍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