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执31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恒景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琵琶王立交桥港九湾1栋C单元1601室。
法定代表人李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恒景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91年1月10日作出的(2018)湘0602民初59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恒景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7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23日和11月26日先后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理财产品等;2021年8月28日向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已被其他案件优先查封,暂无法处置;同日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信息,同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保险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信息。于2021年9月15日前往岳阳楼区四化建公司了解,没有被执行人**的其他线索。
于2021年11月2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1月27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11月27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11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8938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8938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上述发现的财产,客观上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健
审判员 周石保
审判员 吴 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闻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