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81财保186号
申请人:湖南金海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73558746U,住所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示范区金海路1号。
法定代表人:曾勇,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浏阳市镇头建筑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184212939C,住所浏阳市镇头镇镇柏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萨法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093271992L,住所浏阳市环保科技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湖南金海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南萨法尔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湖南金海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中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南萨法尔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46359元,并以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萨法尔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46359元;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