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海钢结构有限公司

湖南金海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304执异135号
异议人(协助执行人):湖南金海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经开区金海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女,1985年3月10日出生,该公司职员。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中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湖南金海钢结构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21)湘0304执660之一号协助通知书,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湖南金海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湖南金海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湖南金海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葛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