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海钢结构有限公司

湘西自治州金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金海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2)湘0302执417号
申请执行人湘西自治州金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金海钢结构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湘西自治州金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金海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申请标的为200000元,执行费2900元。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现已支付206900元(含货款200000元,违约金4000元,执行费2900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中,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湘0302民初343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本次申请内容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