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海钢结构有限公司

湖南建坤建材有限公司、湖南金海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04财保257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建坤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五丰村石牛塘组175号。
法定代表人:**慧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金海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示范区金海路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建坤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坤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金海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应原告建坤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了(2021)湘0104财保25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冻结了被申请人金海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4300××××1090-1的存款558704元。现该案已以撤诉方式审结,申请人建坤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本案被申请人金海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建坤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金海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账号为4300××××1090-1的存款558704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魏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