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海钢结构有限公司

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金海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民辖终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小卫,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金海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晋,湖南天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二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金海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2022)湘0423民初13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交二航公司上诉称,本案案涉工程位于长江支流湘江水域,属于建设工程中特殊的通海可航水域建设工程,该水或位于武汉海事法院管辖范围,本案应由有管辖权的武汉海事法院专属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武汉海事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55条规定,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含水下疏浚、围海造地、电缆或者管道敷设以及码头、船坞、钻井平台、人工岛、隧道、大桥等建设)纠纷由海事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武汉海事法院管辖下列区域:自四川省宜宾合江门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包括宜宾、泸州、重庆、涪陵、万州、宜昌、荆州、城陵矶、武汉、九江、安庆、芜湖、马鞍山、南京、扬州、镇江、江阴、张家港、南通等主要港口。根据2018年3月7日,中交二航公司与金海钢公司签订的“大源渡航电枢纽二线船闸及鱼道工程钢箱梁及钢拱制作安装施工”,案涉工程系长江支线大源渡航电枢纽二线船闸及鱼道工程钢箱梁及钢拱制作安装施工工程(彩虹桥桥面梁和桥面拱),属大桥工程建设项目。本案应由武汉海事法院管辖,衡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一审裁定驳回中交二航公司管辖权异议申请不当,应予纠正。中交二航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2022)湘0423民初13号之二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武汉海事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崇高
审 判 员 贺清生
审 判 员 何闰英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邓婕晖
书 记 员 邬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