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2804号
申请人:湖南金海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示范区金海路1号。
法定代表人:曾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晋,湖南天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梨,湖南理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株洲火炬安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湘芸路2586号。
法定代表人:唐安泰。
申请人湖南金海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株洲火炬安泰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金海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株洲火炬安泰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168899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金海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株洲火炬安泰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8899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金海钢结构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侣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实习易金妹
书 记 员 何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