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坤鼎建设有限公司

***、***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23民初366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1月20日出生,住广西灵川县。
被告:***,男,苗族,1975年6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麻阳县。
被告:张应安,男,苗族,1977年12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麻阳县。
被告:湖南坤鼎建设有限公司(原湖南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玉兰路577号达美苑3、4栋裙楼及地下室27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3678192XU。
法定代表人:陈辉其,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深,北京市君泽君(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张应安、湖南坤鼎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应安、湖南坤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应安、湖南坤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行使其正当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张应安、湖南坤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30元,退回给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桂华
人民陪审员  李艳梅
人民陪审员  张莉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夏 萍
书 记 员  毛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