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执恢83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坤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577号达美苑3栋、4栋裙楼及地下室2735。
法定代表人:**其,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郴州市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青年大道天一名邸1栋19A2、19A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58897012XI。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坤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市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1002执恢8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将
审判员 罗 琛
审判员 周 莹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