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坤鼎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坤鼎建设有限公司、湖南都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28执6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坤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577号达**3栋、4栋裙楼及地下室2735。 法定代表人:**其,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都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县城关镇七一西路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坤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都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湘民终10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2)湘10执20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指定本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都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2022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湖南都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 二、2022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湖南都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可供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南都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部分房产,因申请人申请对涉案房产暂不启动评估拍卖,故涉案房产暂不宜进行处置。 查封、扣押、扣留、冻结的财产,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扣押、扣留、冻结,如未提前15日向本院申请而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担风险。 五、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都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 六、本院通过面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12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47352217.17元,尚未执行到位金额为47352217.17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1028执6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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