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立百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鲁湘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立百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财保40号
申请人:湖南鲁湘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白竹村茉莉冲村民小组156号。
法定代表人:尹芳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云帆,湖南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立百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258号人才楼505房。
法定代表人:彭立。
申请人湖南鲁湘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立百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2000000元的银行账户资金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湖南立百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通过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鲁湘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立百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2000000元的银行账户资金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湖南立百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鲁湘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金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罗 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