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8694号
申请人:**,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申请人:**,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申请人:湖南立百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258号人才楼505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湖南立百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立百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1505881元。中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立百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505881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晓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彭格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