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418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牛力建材有限公司黄兴分公司,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荣河村前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人代表:张特明
被执行人:湖南立百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258号人才楼5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人代表:彭立
申请执行人湖南牛力建材有限公司黄兴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立百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4民初496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立百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7031.83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587031.8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应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苏舸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莫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