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立百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立百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52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立百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258号人才楼5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89533914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岳麓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金牛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40877603。
法定代表人:吴建平。
被执行人:**,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湖南海凭高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229号湖南麓谷国际医疗器械产业园创业大厦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87631787F。
法定代表人:宋广征,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立百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岳麓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海凭高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1民终60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岳麓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海凭高科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岳麓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19777.09元(执行费14453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1219777.09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迟延履行利息暂计算至本裁定之日)。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海凭高科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3146.3元(执行费4086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283146.3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迟延履行利息暂计算至本裁定之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肖和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紫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