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全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市昱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重庆恒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1481号之一
申请人:聊城市昱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郑家村5-1号。
法定代表人:靳俊英,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恒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镇湖滨路53号富盈长寿湖商业广场项目9号楼附18号。
法定代表人:田宇枫,经理。
被申请人:广州艺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9号3913室,3914室,3915室。
法定代表人:张小昌,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全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江大道8号东方新城6栋1901号。
法定代表人:丁胜,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1502民初7315号
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8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恒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广州艺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全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聊城市昱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刘龙启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