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03民初4291号
原告:湖南明达高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黄泥湖包家村。
法定代表人:刘文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卉,湖南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江大道8号东方新城6栋1901号。
法定代表人:丁胜,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明达高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湖南明达高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明达高新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明达高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1,640元,由原告湖南明达高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容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谭王**
书 记 员 柳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