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湖南省国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城区鲨鱼健身会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02民初248号

原告:湖南省国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迎丰西路与人民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谢磊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世友,湖南维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泳梁,湖南维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鹤城区鲨鱼健身会所,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

经营者:张莎,女,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石焕,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湖南省国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城区鲨鱼健身会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1年2月9日,被告鹤城区鲨鱼健身会所向本院提交民事反诉状。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军康

人民陪审员  曾 荣

人民陪审员  杨引朝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陶丽如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