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03民初1293号
原告湖南泰松智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1318号大汉惠普软件(湖南)信息产业园8栋310。
委托代理人胡育云,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解、调解;上诉等)。
被告湖南兆富教育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219号科研楼203号。
法定代表人刘跃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泰松智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兆富教育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泰松智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泰松智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泰松智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42元,减半收取1021元,原告湖南泰松智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舒家良
人民陪审员 徐建伟
人民陪审员 莫小燕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秋艳
书记员晏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