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泰松智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文峰与被告湖南泰松智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211民初3376号
原告:文峰,男,1979年3月9日出生。
被告:湖南泰松智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静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育云,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签收法律文书、上诉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峰诉被告湖南泰松智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文峰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文峰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刘 慧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孔维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