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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03执9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范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育云,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和解,代为申请执行,代为签署、递交、领取、接收法律文书和文件等。
被执行人:湖南兆富教育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法定代表人:刘跃平。
湖南***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兆富教育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湘0203民初7007号民事判决。湖南***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受理后,经审查查明湖南兆富教育产业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1月11日提起上诉,(2021)湘0203民初7007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寿
审判员 周 君
审判员 张陆安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执行员 朱光明
书记员 张雯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