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时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天时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02民初3499号之一 原告:湖南天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树木岭路16号双***第1号综合楼22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和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原告湖南天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天时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天时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天时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36元,减半收取8468元,由湖南天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娟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