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02民初3499号之一
原告:湖南天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树木岭路16号双***第1号综合楼22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和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原告湖南天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天时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天时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天时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36元,减半收取8468元,由湖南天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娟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